商家售房扣押发票 女子诉求法院获支持
全民公众讯(徐显斌)魏女士在喀什地区疏附县购买一商铺,魏女士按合同交纳了房款,但房产公司以房价低等为由扣押了售房发票,要求魏女士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他费用方可给其发票,魏女士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了疏附县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4日,魏女士购买了位于喀什地区疏附县某处的商铺,总价为264180元。办理房产证以总房款264180元计算;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约14950元。但房产公司先后以工作未交接完毕或单价低为借口,扣押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要求魏女士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他费用。魏女士无商品房购买发票,便无法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多次与房产公司协商无果,便诉至疏附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房产公司缴纳契税、维修基金,配合其办理房产证等。
被告房产公司答辩称,被告愿承担相应范围的税款及其他费用,通知原告补交的税额34171.49元不在被告应交税款范围之内。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此商铺后,税务局认定被告每平方销售价是4300元,而原告以低价购得,疏附县地税局要求被告通知原告将中间差价税款补齐,原告至今未补齐,所以被告不能帮助原告办理涉及房产转让的其他事项。原告享受了低价房的优惠,因此差价税应由原告补交。
法院审理认为:商户办理房产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定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其他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与商户无关。被告对商品房降价出售,出于自愿,且原、被告对各项税款没有额外特别约定,故原告应缴纳契税、部分印花税、维修基金等款项;被告应当承担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列举的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中34171.49元亦在其列。可以证明原告交清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亦在被告处,影响原告无法缴纳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等,亦影响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证,被告应履行协助义务。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协助原告魏新好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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