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周文)2014年3月16日13时30分,肇事者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霍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安驾校门前路段时,与在道路西侧停留受害人赵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受害人赵某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婆婆陈某(59岁)、儿子刘某(3岁)受到伤害,同时电动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赵某、刘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老少三人分别不同程度受伤,过路人及时报案,120急救车将老少三人送往霍邱县中医院抢救治疗。老少三人住院多日,花去许多医疗费用,由于家中困难无钱继续治疗,肇事车主在交警的多次催要下未果。
老少三人在无奈之下,在好心人的帮助后申请了法律援助,期望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霍邱县王截流司法所依法受理此案后,所长冯林芝领导高度重视,自己亲自代理此案。接手后,冯所长迅速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与县交通管理大队负责此案的警官取得联系,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又积极为受援人一家老少三人申请伤残司法鉴定,在全面调查取证和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肇事自卸车驾驶员李某、车主毛某和自卸车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要求其赔偿受害者老少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75486.09元。2014年9月11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不服安徽仁和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赵某评为两个X(十)级伤残鉴定结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后来霍邱县人民法院指定合肥市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2015年5月份合肥市该鉴定所鉴定结论与原安徽仁和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赵某评为两个X(十)级伤残鉴定结论一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车主毛某、驾驶员李某赔偿原告老少三人各项损失14.6多万元。
目前老少三人已拿到各项赔偿款14.6多万元,当老少三人得到此赔偿款时非常感动,对冯所长道出了心中的感激:“谢谢冯所长、谢谢王截流司法所!法律援助真是我们的救命恩人啊!是你们帮我们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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