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振华)私自将建设用地期限已过的两座蔬菜大棚拆除,行为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6月,原告杨某经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木垒县迎宾路西侧修建了两座蔬菜大棚,使用期限为一年。用地期满后,杨某再未使用该大棚,也未办理用地许可手续。木垒县某运输公司欲在该路段建设汽车尾气检测站,后政府以会议形式通过该事项。2014年7月,该运输公司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私自将两座蔬菜大棚拆除。杨某遂将该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经鉴定两座大棚价值为34000元,大棚建材价值为1330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原告申请用地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其未按法律规定将临时建筑物自行拆除,已属违法用地,所建临时建筑亦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具有非法性,不受法律保护,而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原告仍享有合法物权,依法应受保护。《城乡规划法》亦明确规定对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被告木垒县某运输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故其擅自拆除原告大棚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损失133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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