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徐显斌)张某将挖掘机租给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和租期等款项,租用期间,由于该挖掘机款未付清,销售商将挖掘机电路主板卸走,造成挖掘机停工,于是陈某拒付租金。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14年5月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挖掘机每月租赁费为80000元。试用期3个月,未满3个月以3个月计算。合同暂定二年。在施工过程中每月有3天对挖掘机的维护,超过3天的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费用。合同约定了违约一方承担违约金50000元。
2014年5月6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了挖掘机进行工作,直至7月中旬因原告未及时向销售挖掘机的喀什某销售部支付欠款,喀什某销售部将挖掘机电路板拆走,致使该挖掘机不能工作,于是张某拒付挖掘机租金,原告张某诉求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个月挖掘机租金240000元,合同违约金50000元,并且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双方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为有效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三个月的租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挖掘机的销售部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原告未按时支付买卖挖掘机的款项,造成销售部在7月中旬将挖掘机的电路板拆走,挖掘机无法正常工作停工,原告存在合同违约行为,该损失由原告承担。故挖掘机实际租赁使用时间为二个月。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故相互之间不承担违约金。最后法院做出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张某挖掘机租金160000元并解除合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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