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来瑜玫)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 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 000元。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各自经营有一家烟酒商行,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经营烟酒行生意过程中,结识了推销名烟名酒自称周某和小虎的人。从这二人处购进假酒假烟,通过托运方式运送到伊宁市,之后,二人各自将该批假烟酒藏匿,等待时机对外销售,从中牟利。
2015年1月,伊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位于伊宁市某乡库房、伊宁市某小区住宅楼地下室库房、伊宁市某“商行”等处查获李某待销售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烟酒商品。经鉴定,伊宁市公安局扣押自李某的有假冒“伊力”牌商标的伊力小老窖酒、假冒“贵州茅台”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假冒“五粮液”商标的五粮液酒、还有假冒“海之蓝”、“天之蓝”商标的假酒系列、以及假冒“中华”烟(软)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价值合计395160元人民币。李某某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价值合计313176.68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尚未销售即被抓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