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姜泓宇 李志慧)家住靖宇县的汪某其父亲从事了多年的人参买卖生意,家境殷实,被告人严某、营某、于某与汪某接触过程中了解到汪某的家庭情况,便起了歹心。三人先后准备了迷彩服、套冒、胶带、刀、钢珠枪及一台面包车等作案工具,多次跟踪汪某,并在汪某的车库附近蹲守。
2014年10月15日20时许,三名被告人将准备回家的汪某以刀、钢珠枪等相威胁强行拉上车,带到靖宇镇老二参场一处空房内,控制其人身自由。途中,严某等人用胶带和绳子将汪某捆绑住。
当晚,严某等人让汪某给他妻子打电话索要50万元赎金,并威胁汪某的妻子不许报警。汪某的妻子接到电话后报警,并按警方要求稳住了严某。严某三人与汪某家人双方商定为现金18万元,并在靖宇县高速路口交易。
10月16日,三名被告人来到高速路口等待交易时发现了警方的布控,三名被告人随即逃离。
10月30日晚,三名被告人在靖宇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营某、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做人质,向人质家属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绑架罪分别判处严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营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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