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任万民)矫某等人合伙开赌场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5月初,矫某、牛某、董某、阿某、艾某五人商议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厅,矫某负责出资租赁房屋、购买设备,占30%股份;牛某负责配合矫某租赁房屋、“找关系”确保不被执法部门查封,占有20%股份;阿某负责维持“游戏厅”运营秩序,介绍参赌人员,占30%股份;董某负责管理“游戏厅”账目,每日通过微信分成,占20%股份;艾某负责配合阿某持秩序,阿某许诺给其10%的股份。董某某(另案处理)于5月16日到和静,负责为游戏厅人员上分及资金结算,并领取固定工资。2015年5月14日,该地下游戏厅先后在位于和静县建设某路4号院3号以及团结某路9号区14栋房屋经营,并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双响企鹅”及“鱼庄传奇”游戏机各一台,通过退币、退分进行赌博活动而获取非法利益,每台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5年5月14日至6月9日期间,矫某、牛某、董某、阿某、艾某、董某某共计获利121700元,其中矫某获利19000元,牛某获利15000元,董某获利18000元,阿某获利26500元。2015年6月9日19时,董某、董某某、艾某在其经营的和静县团结某路9号区14栋游戏厅被民警抓获。2015年6月12日,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同年6月13日,被告人矫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6月19日,阿某经传唤到案。侦查机关从董某身上扣押现金6759.5元为非法所得,由法院没收,其随身携带中兴手机一部属个人财产,由法院予以发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矫某、牛某、董某、阿某、艾某共同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五被告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所犯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矫某、牛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阿某、艾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艾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法律规定,判处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矫某非法获利19000元,牛某非法获利15000元,董某非法获利18000元(已缴6759.5)元,阿某非法获利26500元(已缴)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阿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