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任万民)樊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樊某于2013年10月20日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博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4年1月16日释放。
2015年8月10日,和静县公安局掌握樊某有毒品待售的情况后,于当日21时许同其联系,侦查员自称为“明明”的朋友欲购买冰毒,并相约到库尔勒市巴州图书馆附近交易,樊某来到交易现场,同侦查人员交易时被当场抓获。从樊某身上查获4包白色晶体状毒品及4粒玫红色颗粒并予以扣押。经鉴定扣押白色物品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4粒玫红色颗粒中检出咖啡因成分。经和静县计量检测所称重,甲基苯丙胺净重2.55963克,咖啡因净重0.3692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樊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5963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不满五年再次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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