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任强)日前,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古某某诉吐某某离婚案件中,对吐某某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拘留十五日,依法维护法庭秩序。
当日上午庭审中,原告古某某在提供一组证据证明被告吐某某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时,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吐某某发生争执,吐某某随即用自己的手机砸向古某某面部,致使古某某面部被手机砸中,局部红肿。当时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庭审活动无法进行。庭审法官立即通知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大队迅速控制双方当事人,平息了事态。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尊严,依法对吐某某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拘留。
阿瓦提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提醒广大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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