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房屋出租又出售 一箭双雕终成空

发布时间:2016-05-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乔桥)随着国家援疆力度的持续加大,地处新疆南疆边境的疏附县,在广州市大力实施产业援疆、文化援疆和智力援疆的同时,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基础设施援疆力度,为疏附县长远发展积蓄后劲。这座边境小县城也迎来了商品房交易高潮。

  本案中,与一房二卖不同的是房屋并未出卖给二主,而是因本案房屋所有人在与他人签订五年租赁合同后,将房屋在未告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出卖给原告,造成买房人与承租人产生纠纷。如何对房屋租赁和出售的不同情形下的“一箭双雕”涉及的法律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从而确认房屋归属、解决一房出租又出售引发的纠纷,化解好双方的矛盾。

  原告阿某某起诉称,2011年4月15日以120000元买下疏附县托克扎克镇菜大队1组艾某某(租给被告朱某某)920平方米的院落及院落内4间房屋。在卖房屋时艾某某并未说他与被告朱某某有房屋院落承租合同一事,按照约定付款给艾某某,并向村里支付了9000元管理费,买下此院落及房屋的所有权。我去收房时,被告告诉我说他与房东艾某某之间有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8月15日才到期,之后自2011年4月后此房屋的租金由我再收。

  被告朱某某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房屋无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原告将我诉至法院后,我才知晓原告与第三人艾某某约定房屋价格120000元的事实,在此之前,原告及第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我出卖房屋的事实,剥夺了我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我依法请求撤销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三人艾某某答辩称,事情是这样的,但事情发生后,跟原告协商,前两年的租金由我收取,后三年的租金由原告收取。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搬离原告现已购买的房屋,是否承担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房屋租赁费。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真实有效。原告阿某某要求被告归还其已购买的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被告朱某某,使被告朱某某丧失了优先购买的权利不能作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依据。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原告并未违反租赁合同让被告朱某某强行搬离,而是在租赁合同期满之后要求被告搬离的。因此,被告朱某某要求撤销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阿某某购买的疏附县托克扎克镇菜大队1组艾某某的院落及院落内的4间房屋交还给原告阿某某。

  法官提醒,在购买房屋时,消费者要特别注意房屋的产权状况和租赁情况。首先要看产权是否完整,否则买卖行为可能不合法,购房者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另外,如果卖房者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与其进行交易,购房者就有可能吃亏或陷于纠纷之中。还有,如果房屋是在租赁期间,就要先让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进行说明并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房屋交易。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