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杨奇)王某欠李某九万元借款,经法院判决后,王某拒不履行该判决,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王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王某的儿子担心法院会执行自己的财产以抵偿李某的欠款。事情真的如此吗?
其实,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民法通则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法院是否执行家庭成员的财产,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家庭成员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共同积累财产,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如果满足以上条件,那当然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执行子女的财产也就顺理成章。
哪在什么情况下,父母所欠债务,不用执行子女的财产呢?其实,只要具备二个条件就够了,一是子女有独立挣钱的能力;二是你挣的钱和父母的钱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形成家庭共同财产,也就是你和父母分家过日子,你已成为独立的个体,这种情况下,父母欠债,法院也无法执行你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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