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纪检监察部门昨天通报称,瑶山乡政府一干部因醉驾被双开。据悉,这是荔波县首例因醉驾被开除公职的案例。(6月19日,《贵阳晚报》)
党员干部酒驾将受到严惩,类似这样的规定近年来人们见得不少,可真正落地的倒罕见。比如:广东省2011年出台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就提到“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2012年,温州市纪委对党员干部酒驾开出了一份内容细致的处分办法,根据4种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分,最严重的可开除党政公职。事实上,公职人员醉驾被双开的呼声由来已久,而且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荔波县首例因醉驾被开除公职的案例,是一本生动的现实教材,再次给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酒后切莫动车,行车
切莫饮酒!酒驾入刑后,公职人员因醉驾被双开并不冤,醉驾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恣意亵渎,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从重处理理所当然,实属自作自受。希望广大公职人员引以自省、自警,各地在探索实施的基础上应该认真总结经验,力争成熟之后向全国推广,真正杜绝公职人员因醉酒而成为“马路杀手”的不良现象。(作者:都匀市委组织部 张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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