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0年1月,张某与李某在学校认识,2012年5月二人毕业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张某生育一子。张某与李某在不同的城市工作。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两地分居,在生活中张某与李某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在张某将李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张某抚养。
李某认为二人感情已破裂,没有共同生活的必要,但提出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必须由二人轮流抚养,现在双方就孩子轮流抚养的问题已达成协议请法庭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提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考虑。本案中婚生子两岁多,尚且年幼,随母亲生活较为合适。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理、生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孩子心目中,父亲和母亲都是不可缺少的,李某提出轮流抚养,能够保障子女与父亲和母亲都有接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款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张某与李某达成的轮流抚养协议符合上述意见的规定,故法院准许孩子由张某与李某二人轮流抚养,上学期间孩子由张某抚养,寒假、暑假孩子由李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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