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情调解“低保户”遗产继承纠纷
引导当事人司法确认保障协议履行
【案情】剑河县太拥镇翁王村一组村民杨某义来到该镇太拥司法所,请求调解他的父亲杨某忠(低保户)死亡后发生的遗产继承纠纷。司法所了解情况后,组织镇民政、村(社区)相关人员组建联合调解小组,由太拥法律援助站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着手处理该“低保户”死亡遗产继承纠纷。
根据纠纷的事实,经查明:杨某忠是低保户,于2011年12月11日因疾病死亡,其死亡后留有一个农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存折内有存款5356.59元,农田2.82亩,且生前无遗嘱。
杨某忠生前共生育三个儿子,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其配偶已先于杨某忠死亡。杨某忠长子杨某毛、次子杨某海、三子杨某义均已分家,分家后三人各居一处,杨某忠生前一直是与三子杨某义共同生活,饮食起居均是杨某义在监护。杨某忠去世后,其三个儿子在农田、存款等遗产继承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一直得不到解决,遂诉至太拥司法所。司法所干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同时司法所干警对杨某毛、杨某海、杨某义等人进行了思想开导,从人情伦理角度,引导杨家三兄弟珍视亲情,劝导各方本着“血浓于水”的伦理观念,在遗产分割上相互体谅、相互让步。
由于涉及的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较复杂,遗产继承主体难确认,遗产继承处理法律程序多,继承纠纷当事人多的难题,调解员先后进行3次调查走访,2次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宣传,通过2次调解,于2016年4月22日成功调解了杨某忠死亡遗产继承纠纷,其三子杨某义与各享有继承权的家族成员达成遗产处理协议:一、杨某毛(大哥)与杨某海(二哥)自愿放弃对杨某忠农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继承权;二、将农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存折存款5356.59元作为杨某忠的遗产,由杨某义(老三)继承,该存折内全部存款归属杨某义名下。三、农田面积2.82亩,其中老大杨某毛1.1亩,老二杨某海0.32亩,老三杨某义1.4亩。
由于该纠纷自2011年12月杨某忠死亡后其三个儿子为继承遗产多次协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经司法所调解成功后,尚存在协议履行中出现反复的可能,为保障协议的有效履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协议履行的反复可能性,太拥司法所积极引导并陪同当事人于2016年5月18日到剑河县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顺利进行了司法确认。
总结:该起矛盾纠纷的成功调解,一是人民调解员充分运用“温馨调解法”开展调解,不厌其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从法律、亲情、人伦道德等方面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累积五年的矛盾纠纷。二是通过调解员全面兼顾法律的精神,充分尊重事实、遵循社会公德,成功化解遗产继承纠纷;三是做到维系了亲情,使当事人满意,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四是调解员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特点,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引导,对可能存在反复风险性的调解协议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稳固,保证了协议的有效履行。(作者:王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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