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努尔阿里亚)近日,喀什中院审监庭审理了一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似再普通不过的民间借贷类案件,竟然在案件开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调查取证时发生了定案性转变……
上诉人吐某某上诉称,虽然欠条写的是8万元,但实际借款为6万元。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上诉人始终未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证人也拒绝出庭作证。但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被上诉人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合议庭屡次向被上诉人发问,而被上诉人始终故意绕开话题甚至避而不答,多数让律师代答。合议庭认为不能不排除该笔借款是“高利贷”的可能性,于是对借款地点、场所、在场人员、给钱次数及数额等进行进一步调查,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地点争议较大,且都不愿意正面回答,但上诉人在辩论中无意中提到该债务是在赌场产生的债务。由此该案的关键问题转变为该“民间借贷”实际上是否属于合法借贷,庭后,合议庭前去债务发生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当地派出所了解到,此案双方当事人都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为此还受过行政处罚。因该笔借款双方屡次发生争执,曾由派出所出面协调过,且警务人员表示该借款也属赌博借款,并提供了当时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经质证双方都予以认可。经调查,该债务是吐某某与马某某以及在场的其他五、六个人一起打牌喝酒,因吐某某带的钱用完,马某某表示愿意借钱给吐某某。待借款输光后,马某某要求吐某某出具8万元借条,吐某某认为数额有误拒绝出具后,被马某某暴力相逼才出具了8万元借条。
此案实际上确系因赌博债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目前司法实践中因赌博债务等非法形式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一些赌博债务中的债权人,特别是专门设赌放高利牟利者在运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的同时,有时也利用司法手段追讨债务,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后,极易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相混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不能认真甄别真伪,凭表象认定案件事实,最终做出的判决就可能充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从而在审理此类案件要注意准确把握并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法律关系,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准确适用法律,保护“真实”的借贷关系,避免“违法”行为以合法的形式出现。
赌博属于违法行为,行为轻者要受治安处罚,重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在场证人均不愿公开债权债务实情,隐藏在借条、欠条背后的事实很难被发现并证实,故此类案件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债权人也以借条为“法宝”提起民事诉讼,妄想使之合法化。但是,这种性质的借款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法院也不支持违法的“调解”或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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