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5年6月10日,自诉人李某从于田县县城回于田县奥依托格拉克乡,在乘坐被告人阿某某的小型客运车时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阿某某用拳头将自诉人李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自诉人李某的伤情为轻伤。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控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阿某某与自诉人李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自诉人李某放弃对被告人阿某某的指控。调解书生效后,自诉人李某反悔了,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先应当说服李某撤回起诉,如果李某不撤回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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