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吴某和何某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何某生育一女。2014年10月,吴某以二人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吴某和何某调解离婚,女儿由何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吴某按照调解书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一年后因吴某患病不能适应原来的工作,被单位重新调整了工作,工资比以前有明显下降。吴某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因此,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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