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杨洁)2016年2月16日,刘某在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王某驾驶的汽车撞倒,造成刘某受伤,刘某系新疆某公司的职工。此事故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后,刘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8000元。那么刘某在获得王某的民事侵权赔偿后,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刘某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符合上述第(六)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刘某的人身损害系王某的侵权所致,故刘某有权向王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刘某是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故又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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