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在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上下功夫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深化整治织牢粮食安全防护网

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共同财产生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6-09-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丁开丽 茹先古丽)现如今,未婚同居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如果涉及到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而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能够受理呢?我们从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的案件中来找寻答案。

  案情简介:2014年4月,原告王双与被告李海认识后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5年1月生育一女。2016年4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王双赌气回到娘家,将孩子留给了李海,后因王双思女心切,想看望女儿但李海的家人不同意。故王双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女儿归原告王双抚养,被告李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李海支付共同生活期间财产30000元。

  法官释法:在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虽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由于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财产积累,甚至有了孩子,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往往就会产生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李晓随原告王双生活,被告李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提出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予以分割。(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