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李岩)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该侵权案件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双方未能冷静处理,进而引发打架致使矛盾升级。
案情回放:2015年5月13日20时许,原告梁某(67岁)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在昌吉市南公园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在南公园西路与中山南路交叉路口向北转向的姚某驾驶的铃木越野车发生刮擦。发生事故后,原告梁某继续向西行驶,被告姚某调头沿南公园西路一边追赶一边喊停,但梁某并未停车。当两车行驶至南公园西路滨湖河大桥附近时,姚某向并排行驶的梁某猛打了一把方向,将梁某的摩托车别倒,导致梁某和杨某双双倒地摔伤。停车后,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争执不下,在争执的过程中梁某起身追打姚某,姚某赶忙躲进车里把车门锁上,并打电话叫来其丈夫严某,几分钟之后严某赶到现场,双方争执逐渐升级,矛盾越发激烈,其间严某将原告打伤。
事发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在昌吉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颈4椎体滑脱I°,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胸部外伤,左腕关节外伤。原告自行支付住院费5582.28元。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自己身体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0000余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梁某受伤系二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致,故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本次纠纷起因系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姚某驾驶的汽车发生刮擦后,原告未积极处理交通事故,而是径直离开现场,原告被姚某驾驶汽车别倒之后又起身追打姚某,故原告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能冷静协商处理纠纷,公安机关对原告和二被告均作出行政处罚,本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至此,本案中双方都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发生刮擦很正常,勿以拳头解纷争,心平气和两相让,共建和谐幸福家。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