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米一漫)探视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方面,探视权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另一方面,探视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由于探视权的独特性,如果没有子女监护人的配合、协助,监护权往往难以得到实现。
近日,呼图壁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探视权产生纠纷的执行案件。申请人马某某(男)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年(女)原系夫妻,2013年10月11日,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马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王某某抚养,马某某对其享有探视权,最后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马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女儿,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其探望。无奈之下,马某某向呼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案执行法官积极与王某某沟通协商马某某与女儿见面事宜。但王某某态度强硬,以女儿上学不便探望为由拒不协助实施探视权,女儿也因长时间未见过父亲与马某某感情生疏,不愿与马某某见面。执行法官见此情景,对王某某进行了严厉批评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父亲探望女儿是法定权利,配合探视方实施探视权是法定义务,如果以各种理由不让父亲探视女儿,对女儿的成长也不利,不能因为大人之间的矛盾而影响孩子的成长。随后执行法官又与马某某交谈,探视权虽然是他的权利,但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探视问题不能用强制执行方式来解决,要理解、尊重孩子。以后要多与孩子及监护人沟通并按时、足额给付抚养费,让孩子及监护人感受到对孩子的爱,换取监护人的信任。经过执行法官与双方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根据女儿的上学时间及当前的情况重新对探视时间达成协议。最终,按照新的协议,马某某完成了第一次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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