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刘丹)被告李某家的两只狗突然跑到路上追撵摩托车,为躲避两只狗的威胁,原告王某只好紧急刹车,造成摩托车摔倒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217.32元。
2015年5月19日8时许,原告王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着妻子王某某沿着包家店镇包林一队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被告李某门前时,原告的摩托车前后方分别出现了两条狗在撵车,原告王某刹车避让时导致摩托车摔倒,造成原告王某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警调查处理了此次交通事故,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事故发生的两条狗的饲养人是被告人李某。原告受伤后,被告仅向原告给付200元医疗费,而原告先后在包家店镇卫生院和玛纳斯县人民医院门诊上检查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169.26。医院方面诊断为:左胸软组织损伤,左膝皮肤擦伤,并医嘱受害人休息两周。
本案中,原告王某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被告李某饲养的两条狗追撵,原告刹车避让时摩托车摔倒,原告本身并无过错,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疏于管理。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狗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时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的各项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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