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家首先会想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有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将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实质上,因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不一定为不动产纠纷。《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才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规定。
另外,对于合同纠纷,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向A法院或者B法院起诉,对于该类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果约定的两个以上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此处和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不一致,注意不要和其规定混淆。(作者:木垒县人民法院 张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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