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杜某将自己的一辆轿车出售给被告阿某,双方为此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阿某向原告杜某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由于原告杜某的轿车是从别人处购买的,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双方当时约定该车20天后交付。但当原告杜某按约定向被告阿某交付该车时,被告阿某认为该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时,原告杜某不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阿某据此不接受该车辆并要求原告杜某退还其已交付的定金1万元。被告阿某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本案中,原告杜某虽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处分权,但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原告杜某已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被告阿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通过法官调查,发现被告阿某不愿意履行合同是认为该车售价太贵了,最后通过法官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原告杜某同意该车售价减少5000元后双方成交,该案也得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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