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齐军(化名)与惠琴(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三年的恋爱二人于2009年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齐军与惠琴婚后生活和谐、感情较好。2012年7月29日惠琴生育一女齐倩倩(化名)。齐军的母亲嫌惠琴花钱大手大脚,不会过日子,一直不喜欢惠琴,当得知儿媳惠琴生育一女后就对惠琴更加不满,为此经常挑唆儿子离婚,面对母亲的挑唆一开始齐军只是笑一笑不为所动,当母亲说的次数多了以后,齐军产生了与惠琴离婚的想法。2016年1月10日,齐军的母亲与惠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齐军以婆媳不和睦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裁判】判决不准许齐军与惠琴解除婚姻关系。
【说法】本院认为,齐军要求离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本案案情齐军与惠琴不具备法定的离婚事由,齐军与惠琴经过三年的恋爱后登记结婚,证明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生活和谐、感情较好,2016年1月10日只是齐军母亲与惠琴发生争吵,齐军与惠琴之间并无根本性原则分歧,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齐军妥善处理好母亲与惠琴之间的关系,夫妻二人还是能够共同生活。
为此,判决不准许齐军与惠琴解除婚姻关系。(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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