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6月签订一份《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在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60000元购房款,但被告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产权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60000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争议】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认购协议》是否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购房合同。本案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对原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详细约定,因而该《认购协议》具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了总房价款的30%即60000元作为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则认为,自己与原告并未签订的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认购协议》仅仅为购房意向书,不能成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购房合同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
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
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房地产开发商收受了购房者交付的部分房款,应当认定该认购协议为购房合同,具有购房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被告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认购协议中的义务,导致原告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相应赔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作者:郭疆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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