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田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李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下班途中,经过被告王某屋前的国道时,由于王某在公路上堆放大量的水稻,物,且天黑路滑,致使原告车辆躲避不及撞在路边的一块石头上,造成车前方损坏,共造成损失1300元,由于此路段树立有严禁在公路上堆放、暴晒农作物的明显标志,而被告王某明知故犯。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该车辆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王某拒不同意该赔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通过法官耐心仔细的说法明理,被告王某同意支付原告1300元的车辆维修费,同时被告王某表示,自己将引以为鉴,不再在公路上晒自己物品,这样既保证公路的畅通和行车安全,也避免使自己承担各种赔偿费用。(作者: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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