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田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的表弟曹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曹某能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侄子(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曹某与被告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此表弟曹某能以被告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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