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 专项监督护粮安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遗失产权人房屋资料竟这样答复

发布时间:2016-12-24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遗失产权人房屋资料这样答复

“登记中心被放话了,不敢给你办产权证”

依法行政机构,怎能受到少数违法强权强势之人威胁?

  我叫谢梦豪,贵州省遵义市人。我于2002年合法获得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桥头旁-1层至3层487平方米房屋。之后被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私自把我487平方米房屋登记给他人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在我得知后,要求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恢复我的房屋所有权证,却遭到拒绝。我起诉到法院,但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被法院判决其属违法行政行为后,仅仅将其违法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注销,却拒绝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其理由是“房屋原始资料遗失”!

  为维护我的合法产权,我无数次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提供了我能提供的房屋原始资料,但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仍以各种理由借口拒绝恢复产权登记。感觉有太多不公,心里有太多怒气。前几日我通过网络发贴陈述了我的不公平遭遇。

  最近半月时间,我又两次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吕相平和网管科负责人周显鹏两位领导的答复都是让我到法院起诉,周显鹏还称,柯X已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产权处)放话,只要敢给谢梦豪办理产权证,他就要起诉产权处。依法保护群众产权、履行职责还怕被起诉?行政机构受到非法威胁就可以不依法行政、就要向违法妥协吗?

  以下是谈话详细内容:

  第一次:2016年12月6日

  我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次向该中心负责人吕相平和网管科负责人周显鹏两位领导反映请求恢复我的房屋产权登记。但两位领对我反映的恢复房屋产权登记问题依然要求我到法院起诉。

  对于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遗失”房屋原始资料的问题,两位领导称登记中心不是该争议房产利害关系人,无法出面补办或查询原始资料。这意思难道是,我就该自认倒霉,487平方米房屋我就只能拱手相送?问题在于我提供的原始资料你们永远都认为不完整!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吕相平和网管科负责人周显鹏两位领导最后表示:登记中心确认在此次事件中有失责行为,但具体该承担什么责任,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听这话的意思就是说,追不追责没我们民众什么事。

  你们就一句“有失责行为”,民众487平方米房屋产权就没了,追不追责是你们说了算,然后民众要求恢复产权,还要看你们乐意不乐意?你们一不乐意,那房屋原始资料就“遗失”了!我提供的资料也永远不完整!

  第二次:2016年12月21日下午

  地点: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二楼网管科办公室。

  接待人: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网管科负责人周显鹏、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代表律师周律师。

  我又一次复述请求1、恢复房屋产权;2、告知登记中心第一次为郭文农办证经办人员;3、我向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案件后、未宣判前,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私自撤销违法颁证行为的经办人等问题。

  周律师对第1个请求的答复:谢梦豪现有资料(包括协议书、相关人员证明文件等)不符合办证要求,且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上述资料无法认定,不能办证,建议:a、通过民事诉讼对争议房产确权;b、通过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不作为问题。周律师并举例说明:产权处前不久处理的一个案件,几兄弟共有房产,其中一人伪造文件将房屋产权全部转移自其名下,后其他兄弟发现后通过诉讼撤销了产权证,产权处也未恢复至原有状态,也是几兄弟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后才重新办理了产权证。

  但是,我的房屋是你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登记给他人,在被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我于2015年7月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办理不动产权证。遵义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发出《房地产交易发证通告》:“下列房产已经申请办理产权转移及发证,如该项房产有蒙混、满价、盗卖、典当、抵押及其他有关产权纠纷事情者,无论何人,必须自通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逾期即颁发产权证”。在通告期满后,该通告张贴期间未收到异议。此时,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就应该为我办理产权登记并颁发产权证,但是,遵义不动产登记中心却拒绝按照其通告要求为我办理产权证。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何连自己发出的通告都不能依法执行?

  网管科负责人周显鹏对第(2)、(3)个请求的答复: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已对该房屋所有资料进行自查,所有原始资料空白,且电脑系统无法查到具体经办人员,要求谢梦豪自行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由相关管理部门调查。

  最后网管科负责人周显鹏称:柯X已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产权处)放话,只要敢给谢梦豪办理产权证,他就要起诉产权处。

  这着实让我们民众吃惊不少,依法行政机构是受到威胁,才不能依法办理产权证!

  中央依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在我们遵义就这样执行?

  对于两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吕相平和网管科负责人周显鹏两位领导的说法,我完全不认同,因为违背法律法规,我再次说明大家都明白的情况:

  第一、房屋资料“遗失”,是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遗失的,应该由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责任,采取措施进行补办,挽回受害产权人的损失。而不应成为拒绝为受害产权人恢复产权登记的理由和借口。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曾对我所有的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万东桥头旁-1层至3层487平方米房屋进行产权证办理、撤销、公示等行为,说明房屋原始资料是完整齐全的。现今,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称房屋原始资料“遗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登记中心担责,为受害产权产恢复产权登记并办理产权证,而不是违法转嫁责任,要求受害产权人去起诉,依据以下法规: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关于“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及时为我补办房屋产权证。

  00034520号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该房屋是谢梦豪于2002年12月向遵义怡鑫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所得,同时变更为郭文农”,反馈出如下合乎逻辑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1)该房由谢梦豪向怡鑫公司购买;

  (2)“所得”二字表明,该房因购买行为已属于谢梦豪所有,且系房屋产权主管部门确认,应已办理房屋产权证;

  (3)该房属于谢梦豪所有后,又由谢梦豪“转让给了”郭文农;

  (4)郭文农已办理00034520号房屋所有权证。

  由于:(1)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已自动注销00034520号房屋所有权证,郭文农已非该房房屋所有权人,上述第(4)项内容已消灭;(2)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生效判决中认定0003452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颁证行为违法,谢梦豪并未同意将该房转让给郭文农,故该转让行为无效,上述第(3)项内容已消灭。上述(3)、(4)项内容(权属及买卖关系)消灭后,即恢复到第(1)、(2)项内容,即该房属于谢梦豪所有,应由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自行纠正错误颁证行为,为谢梦豪补办房屋产权证。

  第三、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吕相平和网管科周显鹏两位领导说的“登记中心确认在此次事件中有失责行为,但具体该承担什么责任,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确认。”

  民众虽有监督权,但两位领导说的很明确,承担什么责任是相关门的事。确实没我什么事。至于具体是谁来担责也都是后话了。不过我国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刑事、行政责任: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三条关于“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之规定,本案应依法追究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原遵义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因错误登记行为产生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关于“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由于郭文农提交了与谢梦豪之间的虚假买卖合同骗取了房屋产权证,对谢梦豪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涉及金额巨大,应一并追究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一切都在法律的框下运行,那么我的房屋也不会被登记在别人名下,更不会有我今天如此艰辛的维权。希望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再受到强权强势之人的威胁,依法行政、依法保护人民群的产权。无论维权路多么艰难、曲折,我也将继续坚持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的合法产权,也算是推进我生活的城市——遵义市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更进一步。

  以上投诉反映句句真实,如有不实,我谢梦豪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反映人:谢梦豪

2016.12.23 

投诉人基本资料:
投诉人姓名: 谢梦豪 身份证: 52210119xxxxxxxxxx
手机: 151xxxxxxxx 固定电话: 0851-28xxxxxx
QQ号码: 61xxxxxx 单位名称: 遵义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 遵义市xxx路xxx号xxx 邮箱: 61xxxxxx@qq.com
投诉IP: 221.xx.xx.xx 投诉时间: 2016-12-23 19:40:24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被投诉人姓名: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手机: 0851-28xxxxxx/133xxxxxxxx
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路241号 被投诉单位: 遵义市国土资源局

  相关阅读>>>

  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判行政违法后 拒绝为产权人恢复产权

  律师谈“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遗失房屋档案”的法律问题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全文)

  中央决心保护私有产权,哪些冤假错案有望重审?

  “我”的产权,如何保护?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免责声明:投诉报料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无关。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不对其进行任何编辑和修改,仅原文刊载,投诉报料人自愿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第三方承担的连带责任等由投稿人负责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但本网站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告知投诉报料中相关各方。敬请相关各方及部门对反映的相关内容予以核实,也请读者仅作参考。对投诉报料的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保持中立。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