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公司财产三千多万元 遵义市公安局拒不立案也不书面回复
一起侵占挪用巨资案因公安不立案 升级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我是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黔伟。我公司34478521.20元巨资被公司股东柯x、柯某两兄弟联合私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两人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两次向遵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请求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追回款项以确保数百套遵义市民已购买的房屋能顺利竣工验收,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但面对如此重大案情,遵义市公安局断然拒绝接收报案材料、拒绝立案、拒绝出具书面不立案理由,导致我公司34478521.20元巨资被侵占挪用至今已长达八年之久,楼盘项目也因此成为“烂尾楼”、民工工资被拖欠、业主上访政府部门,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在我提供了21组451页证据及报案材料,遵义市公安局仍然不立案之后,我所遭受的经历让我深刻的明白,党中央为何出台八项规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对失职、渎职等不作为行为更是严管严惩!因为这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人心向背、关系改革发展。。。
为了数百业主的权益、农民工工资、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我及公司恳求遵义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排除外力干扰公平公正办案。
详细情况如下:
两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财产34478521.20元
我公司股东、董事柯x、柯某在2007年11月至2012年期间利用其身份职务之便,采取私自转款、销售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大肆侵占公司财产金额高达17017672元,已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柯x和柯某未经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谢黔伟同意,违反了柏城公司的财务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金额高达17460849.20元,数额特别巨大,明显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被挪用资金如最终被柯x和柯某实际侵占,则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侵占和挪用共计34478521.20元。(侵占、挪用证据附后)。
两次刑事报案
遵义市公安局一次转给区政府,一次推给区公安局
关键是“转”、“推”之后都没了结果
发现柯x、柯某利用其股东、董事身份侵占挪用公司巨额款项之后,我公司于2013年向遵义市公安局报案,拖了一年,遵义市公安局将案件转给汇川区政府办理,但至今无果。
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重大,身为公司法人,我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民工权益、业主权益、公司权益。2016年4月22日上午,我代表公司再次前往遵义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遵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接待我后,称不属于该局受案范围,要求我公司向汇川区公安分局报案。在我提出由遵义市公安局接待人员接收报案材料并按规定处理的要求后,遵义公安局接待人员仍然要求我公司向汇川区公安分局报案。无奈之下,我提出由其出具所作答复的书面意见后,接待人员称只作口头答复。
而后,遵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称5月17日将案件转给汇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经我多次向汇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询问进展,时至今日已过去数月,却未见经侦大队任何正式回复意见。
两次向遵义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遵义市公安局将刑事犯罪案件一次转给区政府,一次转推给区公安局,自然,“转”、“推”之后就没了结果。
而早在2014年9月1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回复网友称,法人代表谢黔伟对公司股东柯某多次非法占有及挪用资金等问题,向遵义市公安局提起刑事控告,现该案正在办理中。而实际上,向遵义市公安局并没有就我提起的刑事控告立案侦查。
如此看来,遵义市公安局忽悠的不只民营企业,同时被忽悠的还有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遵义市公安局拒绝受理如此重大经济犯罪的报案,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意见》还明确: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按我国法规,遵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理应第一时间受案立案侦查。
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遵义市公安局为何违背法规拒绝受理?以我们群众的看法就是:遵义市公安局此举是在公然庇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何来头?
上图为本文提到的楼盘“水榭花都”。
只因公安不立案
社会和谐、稳定摇摇欲坠
民营企业损失数千万 生存举步维艰
我公司34478521.20元被侵占、挪用,遵义市公安局不立案,款项无法追回,导致公司“水榭花都”房开项目的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了工程施工工期,使“水榭花都”房开项目成为“烂尾楼盘”。
我公司迄今未能按约交房和拨付工程款(含民工工资)。无资金支付规划局城市配套费90多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40万元,拖欠自来水公司供水工程款66万元,日立电梯公司电梯安装费、电梯维护费、检测费等及消防工程施工费150多万元,消防工程未完工,有关部门不能对工程做综合验收,对已售出的商铺无法交付业主使用,导致小区业主与柏城公司官司不断,退款、支付利息、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等等。我公司目前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挣扎,渴望公平与正义。
购房人、还房户、施工单位民工、材料方等曾多次到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并在网络多次反映,形成重大维稳和舆情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起侵占挪用案就因公安不立案,而升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不要让“聂树斌案”重演,让正义迟到21年,却已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及我公司恳求遵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回我公司被侵占挪用的巨额资金,完成“水榭花都”项目交房的目标。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楼盘商业物业因资金原因已杂草丛生。
一楼商业物业因资金原因已沦为“垃圾库”。
楼盘外墙工程因资金原因已停工数月。
楼盘公共楼道也因资金原因无力完善。
柯某、柯x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如下:
柏城公司介入和全面接管“水榭花都”项目后,柯x、柯某利用其股东、董事身份,采取私自转款、销售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大肆侵占柏城公司的财产,金额高达17017672元,已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柯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
柯某系柏城公司股东,并担任董事。从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期间,柯某利用其股东和董事的职务之便,未经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谢黔伟同意,大肆非法侵占柏城公司资金高达899万元。具体包括:
1、2007年11月26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钟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详见证据10-1);
2、2007年11月26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龙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270万元(详见证据10-2);
3、2007年11月26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龙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详见证据10-3);
4、2007年11月26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钟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70万元(详见证据10-4);
5、2007年11月26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钟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70万元(详见证据10-5);
6、2007年11月26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龙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50万元(详见证据10-6);
7、2007年11月27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钟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50万元(详见证据10-7);
8、2007年11月27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钟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50万元(详见证据10-8);
9、2007年11月29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龙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90万元(详见证据10-9);
10、2007年11月29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钟XX向其个人账户转款40万元(详见证据10-10);
11、2008年7月24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130万元(详见证据10-11);
12、2008年11月22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10万元(详见证据10-12);
13、2009年3月10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0-13);
14、2009年5月15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3万元(详见证据10-14);
15、2009年6月5日,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21万元(详见证据10-15);
上述事实,有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转账凭证原件现存放于柏城公司财务室。
上述款项转入柯某账户后,既未用于“水榭花都”项目建设,也未用于柏城公司的其他经营支出,迄今未予以返还,明显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柯x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
柯x同时系瑞港公司股东,在瑞港公司与柏城公司联合开发“水榭花都”项目、柏城公司实际接管“水榭花都”项目并成为项目唯一实施主体后,柯x即以柏城公司董事名义(详见证据11),参与柏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柯x利用其董事身份,未经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谢黔伟同意,非法、大肆侵占柏城公司资金高达8027672元。具体情况如下:
1、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其转款,非法予以侵占,金额为93万元。
(1)2008年8月8日,柯x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付款2万元(详见证据12-1-1);
(2)2008年10月26日,柯x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3万元(详见证据12—1-2);
(3)2009年3月20日,柯x向柏城公司收取现金38万元,用于归还借款,但其仅还黎XX13万元,余款25万元被其非法占有(详见证据12-1-3);
(4)2009年4月30日,柯x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付款15万元(详见证据12-1-4);
(5)2009年9月11日,柯x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32万元(详见证据12-1-5);
(6)2009年9月30日,柯x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2-1-6);
(7)2010年1月4日,柯x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2-1-7);
(8)2010年4月30日,柯x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其支付现金6万元(详见证据12-1-8)。
2、利用董事身份,要求柏城公司销售收款员将本应属于公司房屋销售款转予个人,非法予以侵占,金额为2568872元。
(1)2008年6月20日,柯x私自收取购房人陈XX向其个人账户转入的购房款212626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其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2-1);
(2)2009年4月16日,柯x私自收取毛X、李X的购房款495818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其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2-2);
(3)2010年2月10日,柯x私自收取购房人李XX的购房款240260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其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2-3);
(4)2010年7月1日,柯x私自收取购房人谌XX购房款517946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其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2-4);
(5)2010年7月1日,柯x私自收取购房人吴xx购房款547100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其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2-5);
(6)2010年9月30日,柯x私自收取购房人杨XX购房款555122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其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2-6)。
3、私自要求柏城公司销售收款员将房屋销售款1378800元转予个人许xx,并由许xx交付柯x,柯x将该款非法侵占。
(1)2009年4月30日,许xx私自收取曾x、金x、汪x、唐xx、徐xx、覃xx等人购房款838800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柯x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3-1);
(2)2009年4月17日,许xx私自收取购房人郜xx购房款27万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柯x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3-2);
(3)2009年4月17日,许xx私自收取购房人谭xx购房款27万元,该款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被柯x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2-3-2)。
4、私自低价处置柏城公司1层4号门面(该商业房面积308.97㎡,约定销售款115.2万元,销售单价3728.52元/㎡),并将销售款100万元据为已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柯x未经谢黔伟同意,私自将1层4号门面房(面积308.97㎡)按3728.52元/平方米、总价115.2万元予以出售(详见证据13-1),明显低于时价12000元/平方米、总价可达3707640元的合理售价,导致柏城公司损失高达2555640元,严重损害了柏城公司的利益。而且,该门面出售后,2009年6月12日,柯x未经谢黔伟同意,私自收取购房人赵x、杨x购买购房款100万元,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将该款非法侵占(详见证据14)。
5、私自将1层1号、2号、3号门面房低价予以出售,造成柏城公司损失836.1万元,并将销售款215万元通过许xx据为已有,严重损害了柏城公司的利益。
柯x未经谢黔伟同意,私自将柏城公司1层1号门面(详见证据13-2。该商业房预售给刘存芬,商业房面积243.02㎡,约定销售款65万元,销售单价2674.68元/㎡)、1层2号门面(详见证据13-3。该商业房预售给齐心容,面积356.2㎡,约定销售款120万元,销售单价3368.89元/㎡)、1层3号门面(详见证据13-4,该商业房预售给王世宇,面积481.88㎡,约定销售款60万元,销售单价1245.12元/㎡),明显低于时价12000元/平方米、总价可达1081.1万元的合理售价,导致柏城公司损失高达836.1万元,严重损害了柏城公司的利益。而且,上述门面出售后,柯x未经谢黔伟同意,通过许xx私自收取购房人购房款215万元,迄今未交付柏城公司,将该款非法侵占:
(1)2009年4月17日,柯x通过许xx私自收取购房人刘xx购房款65万元(详见证据15-1);
(2)2009年6月30日,柯x通过许xx私自收取购房人齐xx购房款100万元(详见证据15-2);
(3)2009年6月30日,柯x通过许xx私自收取购房人王xx购房款50万元(详见证据15-3)。
上述事实,有转账凭据、收条、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原件现存放于柏城公司财务室。
柯x非法侵占上述款项合计8027672元后,既未用于“水榭花都”项目建设,也未用于柏城公司的其他经营支出,迄今也未予以返还,明显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柯x、柯某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事实
柯某作为柏城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柯x作为柏城公司的董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大肆挪用柏城公司资金高达17460849.20元,已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违规挪用980万元给重庆xx投资公司投资有限公司
柯x和柯某同时系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重庆xx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按照柏城公司股东会决议,柯某于2011年9月22日全面接管柏城公司经营管理权,直至2012年9月13日。柏城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下发的《财务签字权限的规定》【栢司(2011)001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五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度由董事长和执行董事联合审批”(详见证据16)。时任董事长是谢黔伟,执行董事是柯某,柯x为董事。在此期间,柯某和柯x违反上述财务管理规定,未经股东和董事长谢黔伟同意,私自要求财务人员向重庆xx投资公司划拨资金980万元,包括:
1、2012年4月24日,柯某和柯x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重庆xx投资公司账户转款670万元(详见证据17-1);
2、2012年5月3日,柯某和柯x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重庆xx投资公司账户转款150万元(详见证据17-2);
3、2012年5月21日,柯某和柯x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重庆xx投资公司账户转款160万元(详见证据17-3)。
上述事实,有3份转款凭据予以证明,凭据原件现存放于柏城公司财务。
(二)违规挪用6404349.20元给关联公司瑞港公司
截至目前,瑞港公司非法侵占柏城公司各种款项共计23799696元。其中,柯x和柯某违反柏城公司《财务签字权限的规定》,未经股东和董事长谢黔伟同意,利用柏城公司股东和董事职务之便,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拨付资金6404349.20元,包括:
1、违反柏城公司财务规定,非法转移资金2871371元给瑞港公司。
(1)2012年1月16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25万元(详见证据18-1);
(2)2012年1月16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22万元(详见证据18-2);
(3)2012年1月17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7万元(详见证据18-3);
(4)2012年1月18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14万元(详见证据18-4);
(5)2012年1月19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20万元(详见证据18-5);
(6)2012年4月18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支付瑞港公司现金4万元(详见证据18-6);
(7)2012年4月25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18万元(详见证据18-7);
(8)2012年5月2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8-8);
(9)2012年5月7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63371元(详见证据18-9);
(10)2012年5月10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8-10);
(11)2012年5月10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6万元(详见证据18-11);
(12)2012年5月14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8000元(详见证据18-12);
(13)2012年5月14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24万元(详见证据18-13);
(14)2012年5月14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8-14);
(15)2012年5月21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8-15);
(16)2012年5月22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18万元(详见证据18-16);
(17)2012年5月31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拨付现金5万元(详见证据18-17);
(18)2012年6月1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代瑞港公司退购房款7万元(详见证据18-18);
(19)2012年6月5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20万元(详见证据18-19);
(20)2012年6月8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10万元(详见证据18-20);
(21)2012年6月18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8-21);
(22)2012年7月4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8-22);
(23)2012年7月6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8-23);
(24)2012年7月23日,柯x和柯某私自挪用房款28万元(详见证据18-24);
(25)2012年8月7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3万元(详见证据18-25);
(26)2012年8月22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5万元(详见证据18-26);
(27)2012年8月24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2万元(详见证据18-27);
(28)2012年8月31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11万元(详见证据18-28);
(29)2012年9月7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6万元(详见证据18-29)。
2、未经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谢黔伟批准,私自批准转移资金3462978.20元给瑞港公司。
(1)2006年11月23日,柯x和柯某通过瑞港公司财务人员收取“水榭花都”项目售房款196761.60元(详见证据19-1);
(2)2006年11月24日,柯x和柯某批准瑞港公司财务人员收取 “水榭花都”项目售房款247648.80元(详见证据19-2);
(3)2006年11月24日,柯x和柯某批准瑞港公司财务人员收取“水榭花都”项目售房款247648.80元(详见证据19-3);
(4)2007年12月20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拨付现金365400元(详见证据19-4);
(5)2008年2月26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出具收据,冲抵房款325747元(详见证据19-5);
(6)2007年12月28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拨付现金31万元(详见证据19-6)。
(7)2008年7月7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拨付现金4万元(详见证据19-7);
(8)2008年9月28日,柯x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拨付现金5400元(详见证据19-8);
(9)2008年10月9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拨付现金1万元(详见证据19-9);
(10)2009年12月22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164万元(详见证据19-10);
(11)2010年3月30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瑞港公司账户转款74372元(详见证据19-11)。
上述事实,有转款凭据、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凭据原件现存放于柏城公司财务。
(三)违规挪用30万元给重庆xx佳居酒店有限公司
柯x和柯某同时系重庆xx佳居酒店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截至目前,重庆xx佳居酒店有限公司累计侵占柏城公司各种款项共计930924.00元。其中,2009年4月30日,柯x和柯某未经谢黔伟同意,违反柏城公司《财务签字权限的规定》,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重庆xx家居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周莉账户转款30万元(详见证据20)。该事实有转款凭据予以证明,凭据原件现存放于柏城公司财务。
(四)违规挪用956500元给柯x喜
柯x喜系柯x、柯某的堂弟。截至目前,柯x喜累计侵占柏城公司各种款项共计1463252.00元。其中,柯某和柯x违反柏城公司《财务签字权限的规定》,未经股东和董事长谢黔伟同意,利用柏城公司股东和董事职务之便,私自要求财务人员向柯x喜拨付资金956500元,包括:
1、2007年12月16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柯x喜拨付现金20万元(详见证据21-1);
2、2008年7月30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柯x喜转账付款30万元(详见证据21-2);
3、2008年7月30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柯x喜转账付款30万元(详见证据21-3);
4、2008年12月10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柯x喜转账付款15万元(详见证据21-4);
5、2011年11月12日,柯x和柯某私自要求柏城公司财务人员向柯x喜拨付现金6500元(详见证据21-5)。
上述事实,有转款凭据、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凭据原件现存放于柏城公司财务。
柯x和柯某的上述转款行为,未经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谢黔伟同意,违反了柏城公司的财务制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行为,挪用资金金额高达17460849.20元,数额特别巨大,明显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被挪用资金如最终被柯x和柯某实际侵占,则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请公安机关侦查核实。
四、柯某、柯x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柯某和柯x肆无忌惮地侵占和挪用柏城公司资金高达34478521.20元,导致柏城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水榭花都”项目的开发建设,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一)导致“水榭花都”项目的竣工日期严重滞后
由于资金链断裂,使本应于2009年竣工的“水榭花都”项目的建设工期严重滞后,导致该项目迄今未能全面竣工验收,迄今未能完善相关手续,项目建设严重受损。
(二)严重损害柏城公司利益
由于大量资金被侵占和挪用,导致柏城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依据审计报告,亏损高达13475768.97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由于建设工期远超逾期,成倍增加了项目建设和违约成本,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经济负担;由于资金链断裂,项目工期严重滞后,不能按期交房和办证,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
(三)严重损害购房人、还房户、施工方和材料方的利益
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施工工期严重滞后,公司不能按期向购房人和还房户交房和办理产权证,极大地损害了购房人和还房户的利益;由于不能按期拨付工程款(包括民工工资),极大地损害了施工方和民工的利益;由于不能按期拨付材料款,极大地损害了材料方的利益。
(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由于不能按期交房和拨付工程款(含民工工资),导致购房人、还房户、施工单位民工、材料方多次上访,并在网络多次反映,形成维稳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导致“水榭花都”项目成为烂尾楼盘,柏城公司成为问题房开,迫使遵义市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处理上述事宜,给地方党委和政府带来极大负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综上所述,柯某和柯x在“水榭花都”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担任柏城公司股东和董事的职务之便,大肆侵占和挪用柏城公司资金高达34478521.20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害了柏城公司、购房人、还房户、施工单位、民工和材料方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恳求遵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柯某和柯x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遵义的社会稳定,维护柏城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业主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投诉反映句句真实,如有不实,我谢黔伟(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相关证据附后)
反映举报人: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黔伟
2016年12月3日
投诉人基本资料: |
投诉人姓名: |
谢黔伟 |
身份证: |
52210119xxxxxxxxxx |
手机: |
139xxxxxxxx |
固定电话: |
0851-28xxxxxx |
QQ号码: |
27xxxxxxxx |
单位名称: |
遵义市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地址: |
遵义市xx路xxxxx |
邮箱: |
27xxxxxxxx@qq.com |
投诉IP: |
22x.xx.xx.xx |
投诉时间: |
2016-12-05 11:48:52 |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
被投诉人姓名: |
遵义市公安局 |
电话/手机: |
0851-28323008 |
地址: |
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忠庄车站旁 |
被投诉单位: |
遵义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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