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尹业红)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天津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于田县法院没有管辖权,被告的主体是法人,且被告的住所地在天津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于田县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到天津蓟县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的工程所在地在于田县境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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