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出台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细化21种具体问责情形
近日,重庆市委印发《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开列管党治党责任清单,严格规范问责,释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
不打折扣 全面落实《问责条例》精神
《问责条例》出台后,重庆市委高度重视,要求深刻认识《问责条例》重大意义,研究制定重庆的实施办法,全面推进贯彻落实。市纪委按照市委部署,组建了起草工作小组,加强与市委组织部等市委工作部门的衔接,召开调研会、碰头会、专题会、座谈会研究重点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418条。今年2月,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将《问责条例》13条细化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问责结果运用、问责机制、附则共七章36条,在承继《问责条例》框架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拓展和细化。
“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不折不扣落实《问责条例》精神。”《实施办法》起草组负责人介绍,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实施办法》中体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等新内容,同时,对问责原则、主体、方式和执行等重点内容直接沿用《问责条例》,不打折扣。
开列责任清单 细化21种具体问责情形
《实施办法》强化问题导向,针对当前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内容,区分情节、强调后果,开列责任清单,明确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5大类问责情形。
在此基础上,将5大类进一步细化为21种具体的问责情形。比如,针对“党的领导弱化”问题,明确了三种具体问责情形,包括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力,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执行重要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处理不及时、不得当的;应当予以问责。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问责情形可以结合相关党内法规和中央、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和认定。
严格规范问责 建立配套制度
《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及适用情形、问责程序、问责结果运用、问责机制等问责工作的具体内容,力求务实管用。
给问责调查“打表计时”,要求“问责调查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问责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强调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实施办法》指明“都应当严肃问责。”
为了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追责,《实施办法》还就建立协作配合、“一案双查”、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回访教育、统计报告、监督检查6项问责配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主动协助党委(党组)开展问责工作;在开展执纪审查中,既查清违规违纪问题,又查清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是否存在需要问责的问题;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及时跟踪回访问责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监督等。(重庆市纪委)
中国公众信息网摘编:崯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