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某2015年6月在魏某处购买玛卡苗款4万元,并写下欠条“今欠魏某4万元于2015年10月25日付清,江某”,时至今日,江某拒付,无奈魏某诉到法院。
江某辨称:不是其拒付,而是该苗款为他帮王某等7人代买的,现王某等7人不付,他没有钱付且该欠款也不应该由其承担。
分歧意见:
江某帮人购货欠债,货款应由谁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追加王某等7人为被告,根据“谁受益谁付款”原则判决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直接判决由江某承担给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为: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江某举证不出其为王某等7人委托代购的授权书,那么依据江某给魏某出具的欠条内容与落款名,本案应判决由江某承担欠款和违约金的给付责任。
(作者:梁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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