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秦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家中的经济大权掌握在秦某手中。2017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需要提供担保吗?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决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法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 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者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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