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马少飞)2017年5月8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决定书,依法将阜康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05年4月,阜康市城关镇政府与宋某、某经济合作社煤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该镇政府迟迟未按协议履行义务。2009年,宋某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镇政府以执行标的被他人占用为由,仅就其中一部分予以履行,无奈之下宋某就剩余部分标的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1月,宋某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镇政府的执行,该镇政府仍以标的物被他人占用为由拒绝履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阜康市城关镇政府作为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试点法院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工作要求,通过“执行风暴”、“零时执行”、“假日执行”等多次专项执行行动,积极与公安、税务、工商、银行等单位联动执行,对拒不履行、不实申报财产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手段。此次,在执行工作中将一级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全州首例。反映出法院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今后,两级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坚持结果导向,突出执行兑现,以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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