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好。2016年11月,王某与刘某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一气之下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将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案件后,刘某在父母的劝说下到法院撤诉。没想到时隔4个月,刘某再次将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原告可以随时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有些人认为该法条特指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并未对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作相应的规定,故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可以立即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一样,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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