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2017年2月25日凌晨05时,酒后驾车,在31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与对面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摩托车的努尔买某当场死亡,事故认定吴炳勇与死者承担同等责任。因事故车辆为吴某所借车主为邓某,故买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吴某、邓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附带民带部分经调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剩余部分在同等责任50%范围内由肇事者吴某承担20万和车主邓某承担8.5万。
【法官说法】
车辆外借,车主邓某为事故担责的理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机动车所有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主邓某与吴某一块吃夜宵时饮酒,在明知吴某在喝酒的情况下,仍同意将车借给吴某,因此,车主邓某应该为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车辆外借,车主在哪些情形下要担责:
1、借给饮酒的人,车主要担责
明知借车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还将车出借,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2、出借故障车,车主要担责
如果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3、借给无驾照者,车主要担责
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出事故后,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搭车出事后,车主要担责
外借车辆载人即使对搭乘人员免费,司机和搭乘者之间是好意施惠,但造成事故也构成侵权。因车主未尽到提示义务,仍需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梁红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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