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 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消息,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根据四部门出台的《意见》,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央企或省属国有企业所属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承担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原则上划转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不能接收的,企业可自行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
此外,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可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意见》对职能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安置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即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接收方继续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其他人员由移交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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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全文
中国公共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