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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上大学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被法院依法驳回

发布时间:2017-06-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露露的父母于1999年离婚,露露跟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今年8月,已满18周岁的露露考入大学,以学费、生活费增多为由,起诉其父要求增加抚养费每月至800元。

    【裁判】

    一审法院查明,露露现已满18周岁,于2016年7月高中毕业,8月被某大学录取,其父在2016年7月前均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原告露露现已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已完成高中教育,现接受的是大学教育,故其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处理:原告露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亦无不当。但法院并未就此直接下判,而是从原告露露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出发,促使原告加强与其父亲的感情沟通,办案法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交流,释明我国的现实国情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距,及如何将法律规定恰当的运用到具体案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最终,露露撤回上诉,露露的父亲也表示尽己所能帮助女儿完成大学学业,此案在相互理解的氛围中结案。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抚养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依此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在已给付的抚养费不足以支持其正常生活时,有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如何界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我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来判定。

    关于抚养费的构成,应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来判定。结合本案,露露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子女;露露已高中毕业,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者;露露系健全人,不属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综合判断,露露已不具备要求抚养费的主体资格,其父母亦无负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尽管其要求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因其自身已不具备享受抚养费的条件,故其诉请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作者:汪卫东 木拉迪力·买买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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