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汪卫东 木拉迪力买买提)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近日,拜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虽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保险公司也应予以赔偿。
2016年8月,艾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与他人的车辆在公路上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艾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艾某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但艾某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过低,遂将车辆送往阿克苏某修理公司进行修理,并委托评估公司对修理费用进行评估。经评估,艾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为6万多元。后事故双方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协议书,载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和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等。双方约定“双方车辆都由甲方艾某修理,艾某付此事故所有责任,双方私下解决与交警队无关”。交警队出警民警在协议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了交警大队公章。
车辆修好后,艾某持评估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未出具责任认定书,对此次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确定,且原告修理车辆的费用明显高于4S店的修理价格,故拒绝理赔。故艾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所投保的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对艾某的合理损失在投保范围内承担全额赔付义务。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距今已达数月,无法还原事故现场并划分责任,双方在事故中未发生人员伤亡属于单独车损,事故双方可以选择简化处理,双方对事故责任选择协商解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协商的结果严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没有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意见未予采纳。但该起事故系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引起,艾某车辆损失中的部分损失,应当由事故对方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艾某与对方车主达成协议不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视为放弃了对方的赔偿责任,但却因此变相增加了己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为公平起见,对原告放弃对方赔偿的部分也不得向己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主张,鉴于原告修理车辆的费用保险公司认为明显高于当地4S店的市场价格,故承办法官在分析研判后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艾某也表示愿意适当降低自己的索赔金额,最终该案以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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