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谢某的商店被盗,丢失香烟、饮料及现金共计16000元。犯罪嫌疑人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失盗财务及现金未能追回。在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谢某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了人身、财产损失,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条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两种情况: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解某财物被盗窃未能被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谢某不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谢某还可以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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