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张某驾驶朋友奇瑞牌小轿车超速从策勒县奴尔牧场由南向北行驶至于田县兰干乡托格拉克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方向横穿马路的5岁被害人艾某撞伤后,车辆向西躲避时又将站在路西边的被害人亚某撞伤,艾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某的监护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亚某此次事故无责。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局立案,2016年12月22日张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张某认为艾某的监护人提出的赔偿金过高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艾某的监护人能随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艾某的监护人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艾某的监护人在这一时间内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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