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王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艾某请求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抗辩拒绝承担诉讼费用.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
从该条中看出所谓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是交强险不承担诉讼费用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不能混淆概念。保险公司与诉讼发生是否存在关联性的几类情形详列如下:
一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介入,但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交强险赔偿情形拒赔偿而引起的诉讼、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确属不符合交强险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当不承担诉讼费用。第二种是肇事人或受害人提供的损失证明依据不足,静保险公司告知补足,却未能补足的保险公司理赔程序拒赔的,导致诉讼发生的过错并不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第三中是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而以致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介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肇事人或受害人已告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拒绝介入,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第二种是保险公司在诉讼前、并不知道事故的发生,对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并无过错,自然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
三是保险公司上诉费用的承担按照胜诉还是败诉来判断。
在涉交强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应当审查保险公司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来进行判断。
(作者:茹仙姑•克热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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