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刘丽梅)玛纳斯一男子在昌吉南山游玩时,捡到一支小口径步枪和23发子弹,未上缴公安机关,自己收藏保管。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任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间,被告人任某在昌吉南山游玩时,捡到一支小口径步枪和23发子弹,后一直放置于其工作的玛纳斯县北五岔镇某农场,期间任某雇佣的驾驶员马某某持枪拍照,后该照片被霍城县公安局检查马某某手机时发现,现玛纳斯县公安局将此案告破,依法追缴枪支及23发子弹。经鉴定,疑似小口径步枪为枪支,11发疑似猎枪子弹、12发疑似小口径步枪弹为弹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被告人任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藏匿所配备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因此任何人擅自持有枪支、弹药,就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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