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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7-11-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王某由其姐姐进行监护,但其姐姐听其丈夫的唆使,对王某经常进行辱骂殴打,使王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面对这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这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因此,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另行指定监护人。(作者:秦剑锋)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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