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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传治:应逐步完善和加强看守所卫生室建设

发布时间:2017-11-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应逐步完善和加强看守所卫生室建设

作者:魏传治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不断加强监管安全,看守所卫生室建设和医疗检查工作被日益重视,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羁押性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的效果。现对驻所检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做好看守所监管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人员装备不到位。公安部和卫生部于2011年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但各地执行不一。泗洪县看守所所内虽然设置了卫生室,并配备了医务人员,但医务人员均无执业医师资质,经费保障、医疗器材配备上仍显不足,一方面难以保障及时救治突发性危重疾病的在押人员,另一方面在押人员带至所外就医的人数与次数增加。特别是对于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往往基于安全和警力考虑,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二)收押程序衔接不规范。除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和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外,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是看守所不予收押的主要情形,而要确定属于规定疾病范围的,一般应当经过司法医学鉴定,但由于鉴定过程较长,程序较为复杂,对疑似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办案单位只得先行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待鉴定结果符合收押条件再送押,导致一些本来符合收押条件的人员得不到及时收押。

  (三)入所条件存在不规范。实践中,法院判决后看守所以该犯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为由拒绝收押,理由是怕收押后治疗费用问题,以及怕出现生命危险等加以拒收。如今年2月25日泗洪县法院以被告人戴振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送交执行时县看守所以该犯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收押,导致该犯出现“无人管”的现象。还有是一些带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羁押人员,如高血压病、心脏病患者和依靠拐杖活动等人员,经鉴定后虽然不属于“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但看守所往往基于监管安全考虑而拒绝收押,使得这部分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四)执行收押失之于宽。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可以不予收押情形的人员,但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人员,经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可以羁押。可是令人担忧的是如果一旦收押,看守所就要将其送至医院长期住院治疗。目前,公安机关尚没有接收在押人员住院治疗的专门医院,通常放在社会医院治疗,需要投入较多警力看管,并将承受其脱逃的风险,看守所和其上级公安机关均难以接受,实践中公安机关虽然对上述规定执行较少,但是给看守所带来很大工作压力。

  二、检察机关建议

  (一)加大投入,补齐“短板”。将看守所医疗设施、医疗人员配备到位,列入政府财政经费范围。卫生行政部门

要把看守所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严格对照规定标准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派出医院把有一定临床经验和医技较好的医护人员放置到看守所医疗机构,加强医护技能培训,实行定期轮岗,杜绝看守所医疗机构“无证行医”现象。建立集中收治在押人员的专门医院,在尚未建立专门医院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当争取当地政府和社会医院的支持,设置收治在押人员的专门病房。

  (二)完善制度,依法收押。完善相关羁押看护制度,依法执行收押,不能因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而一概放弃对患病人员的收监羁押。对非急症人员,如高血压、心脏病等,可以采取服药治疗、加强看护、定期检查等方法防止事故发生。对慢性传染病患者,如乙肝等,有隔离羁押条件的应采取隔离羁押;不能隔离羁押的可以将餐具、生活用品等进行隔离,防止传染事故发生。对需要出所诊断和治疗的,应与专门医院签订责任书,明确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进。看守所应加强与案件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使羁押过程透明规范。对拟决定不收押患病的应羁押人员,应告知办案单位和驻所检察人员,共同研究处置意见,避免人为因素导致逃避羁押情形发生。对身体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应由看守所组织办案人员、驻所检察监督人员、所内医务人员、公安或检察院法医,共同会商评估决定。对拟变更羁押措施在押人员的疾病诊断,看守所应提出具体意见

  及时转交办案部门、驻所检察监督机构。办案部门拟主动变更强制的,应听取驻所检察监督机构的意见;驻所检察监督机构收到看守所转交的材料后,应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主动与案件承办部门、看守所会商评估,形成一致意见。

  (作者系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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