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王尊)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被告人单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付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韦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3月,被告人付某、单某将昌吉市租赁的房屋作为卖淫场所,组织马某某、虎某某、杜某某等多名男扮女装的卖淫人员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付某退伙,为此被告人单某及其他三名卖淫人员向被告人付某一次性支付20000元。之后,被告人单某雇佣被告人杨某、韦某在卖淫场所外放风,保护卖淫人员,并继续组织马某某、虎某某、杜某某等多名男扮女装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于2016年9月14日被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付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杨某、韦某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1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指以招募、雇用、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组织、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卖淫”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所谓“他人”,应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本案中的性交易是在同性之间进行,为卖淫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所以被告人单某、付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租赁的房屋内,采取招募、容留的方式组织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韦某在被告人单某组织他人卖淫期间,实施收取嫖资、放风的行为协助被告人单某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杨某、韦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付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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