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邓国清)试用期销售业绩不达标,按双方“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居然也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得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日前,成都市青羊区人社局组织的“以案说法促和谐”专题培训课上,当台上老师讲出这个案例,台下200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当即大跌眼镜,赶紧拿出笔记本记录要点,原来好多平时习以为常的行为都埋藏着法律风险啊。
培训课上主讲老师揭秘:案例中的员工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这家科技公司与员工的约定,实际上是在员工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员工自愿签署约定,用人单位也隐含违法的风险。
培训会通过列举近年来发生在本辖区的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引申出“招用劳动者的准备、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三个大的法律知识点,进行详细分析和讲解,并围绕用人管人、建章立制等方面进行了课堂互动。
这次培训是由成都市青羊区人社局组织的,辖区内200余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参加了培训,事后调查,通过培训课,企业的法规意识、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工、规避风险的意识得到提升,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新局面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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