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吴珍珍)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但手机在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暗含很多安全隐患,有时为图方便省事,我们把很多重要的身份信息也保存在手机里,导致信息泄露、丢失钱财。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利用捡到的手机和手机里的身份证照片转走他人近5万元的案件。
2017年11月18日凌晨,郭某在昌吉市某休闲吧舞台旁边地上捡到孙某的一部智能手机,发现手机没有设置密码锁屏,翻看手机时又发现手机相册里有孙某的身份证照片,郭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登录了孙某的微信,输入生日密码后分别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盗窃该部手机中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蚂蚁借呗”、微信零钱中的款项共计49779元。
案发后,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孙某的全部损失。
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孙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切勿在手机里保存这些内容:手机里不应当存身份证照片、不要保存银行卡照片、不要保存户口簿照片、不要保存私密照片、不要用手机记录密码、不要保存含隐私信息的聊天记录等等。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