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季恒 王雪阳)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法捕猎野猪而构成的非法狩猎案,被告捕猎野猪2头,在不少人眼中似乎也不算啥“大事”,但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平桥法院认为,这起非法狩猎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希望借助这些案件,提醒市民群众管好自己的“手”。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明在上天梯管理区冯楼村黄家湾王某栋的稻田边设下电网抓捕野猪准备过年自家食用,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明捕到两只野猪,运回家中宰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警方查获的被用来抓野猪的工具。
2018年3月,平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非法狩猎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在禁猎区内非法猎捕野猪2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明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小,可以宣告缓刑。故判决被告人王国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警方查获的被用来抓野猪的电瓶及高压转换器。
野生动物的生存及发展对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有着重大作用。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对野生动物自身的生存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对维护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也发挥着巨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对野生动物进行大力保护,维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这是对大自然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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